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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经济半小时 (记者:鄢闻余 摄像:白羽)

今天我们来关注强制拆迁的话题。在节目开始,我们先来看一段惊心动魄的拆迁场面。

“你们是哪个法院的,也没有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有,就是强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财产。”

这名站在楼顶上的女士名叫潘蓉,在发生前面片子所记录的那一场冲突之前,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积480平米的四层小楼,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潘蓉和丈夫张其龙都出生在这个区的乡镇。上世纪90年代夫妇二人到新西兰留学,之后又取得了新西兰的国籍。2004年夫妇二人回国,把属于张其龙父亲的一所农村住宅翻盖一新,张其龙也开始回到国内工作。然而2008年,潘蓉接到的一纸虹桥机场交通枢纽的拆迁裁决,打破了他们一家平静的生活。上海机场集团要兴建机场的交通枢纽工程,而潘蓉的这栋小楼正好位于这一工程项目的范围之内,因此潘蓉一家必须在期限之内办理原先的住所,房屋将做拆除。作为房屋被拆迁的补偿,潘蓉获得每平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计算下来潘蓉的拆迁补偿是67.3万元。

上海市居民潘蓉:“我就跟动迁组说,我说你那个价格评估出来67万,那样我给你70万,你就跟我买一个跟我差不多屋况的,如果跟我一模一样那我就为难你了,就跟我差不多情况的这个房子,你给我去买一个,他说这不可能的。”

潘蓉所在的闵行区是上海市最大的行政区,临近虹桥机场。在住宅市场上,它属于上海市的四类地区,类似的房屋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早已经高达每平米1万5千多元。潘蓉的住宅虽然不是商品房,但是这套小楼,仅仅靠一层二层的向外出租,就能获得每月4000元的租金。潘蓉用常识来衡量,也觉得这个补偿价格显然不符合市场。因此潘蓉一家商量决定:既不认可这个评估,也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潘蓉:“你不能把我那只羊牵走了,然后拿一只鸡来跟我说,我这只鸡很漂亮,然后你看他会下蛋,会怎么样,硬塞给我,我不要,你还是把那只羊牵走了,那不行的。”

不能进行协议拆迁,上海市闵行区的这个虹桥枢纽工程还得要顺利进行下去,在履行了告知,送达拆迁行政裁决书15天以后,潘蓉仍然没有搬走,闵行区启动了了对潘蓉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程序。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副镇长高宝金:“碰到矛盾做工作,做不听的按照程序走,也只有这个办法,你其他没有办法。”

高宝金,华漕镇副镇长。也是主管镇里拆迁工作的领导。在实施强制拆迁的当天,高宝金也在现场,协同闵行区以及公安、消防、城管以及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强制拆迁。

潘蓉:“那天是早晨很早大概7点那个样子,7、8点那个样子,就听着哗啦哗啦机器的声音,我在说汶川地震我们家里怎么了,然后跑那里一看那些机器就过来嘛,它过来的时候不是那种压重很重的嘛,很沉的嘛,然后我就说好像不好了,他们真的要动手了,要拆了。”

八点15分,强行拆迁开始实行。

潘蓉:“那些人就冲上来了,扔石头的扔石头,然后谩骂的谩骂,第一个铲车上来的时候,把我们家一层的那个门,因为是防盗的那种铁门,一下子就是撬开,就冲上来了,冲到了我们家的三楼,冲到了三楼的时候,我们家里面,三楼还有一道防盗门,然后他们冲不进来,然后又在那个上面又叫又跳。”

强制拆迁果然事到临头了。究竟应该怎么办?潘蓉觉得自己还不是那种钉在工程上,提什么条件都不肯搬走的。在她看来,她所要求就是一个符合市价的赔偿价格。但是除了基本沿用原有的拆迁补偿方案以外,潘蓉几乎没法和拆迁方协商到一个更高的价格。几次协商价格无门,搬迁无法完成,拆迁的强制程序却开始一步步启动了。

高宝金:“我跟你老是说你不通,那不通工程不干了,你说一年不通,五年不通,十年不通这个工程别搞了,那国家肯定要取措施嘛。”

潘蓉:“我就拿着那个话筒嘛,我就对着来拆迁的人,就面对面的势均力敌的那种嘛,然后我就跟他说,这是我的合法财产,如果你拿了法院的判决书呢,法院如果判我是违法的,那拿了法院的判决书我就是开门让你们进来拆,但是如果你拿不出来,你那种没有法院的判决书,那就是属于违法的,那我要保护我自己的财产的,我要反抗的。”

站在四楼阳台上用电喇叭喊话的,就是潘蓉本人。通过喊话,要求拆迁方出示法院的文书,在她看来如果没有法院的判决认定他们家的财产已经被剥夺了,那么他们就始终拥有对这栋房屋的权力,这种权力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潘蓉:“那天我们还看了《物权法》,我说那个《物权法》非常好,然后我们还深信一点,就是《物权法》都出来,那肯定是按照《物权法》,国家的法律都在那里面,怎么可能跑到人家家里来然后把房子拆掉,然后我跟你说,给你多少补偿款,你就拿多少补偿款,你总是有一个标准在那里,你没有标准怎么可以这样做,所以我们就很理直气壮的。”

强制拆迁是对拆迁户的侵权,潘蓉的这种说法并不只出现在她一家。华漕镇的高副镇长说,几乎每一家强制拆迁户,都用这条理由抵制拆迁。每一次高宝金都觉得自己是磨破了嘴皮子和居民解释,但这种解释往往都不被对方认可。

高宝金:“你说你现在有一部分人,到现在为止,他认为你这个动迁不合法,你动迁都有文件,都上面有文件的,他还说你们不合法,就是他这个脑子转不过来,你怎么讲他也转不过来。”

拆迁户拿的是《物权法》和高宝金争理,认为拆迁方侵犯了他们的物权;而高宝金带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拆迁人也就是通常说得拆迁公司如果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一条款进行解释。但是双方各认各的法律,各说各的话,无论如何也没法达成一致。

高宝金:“我也搞不清楚,因为所有的强迁程序,所有动迁的法律规定都给他们了,他们转不过弯子来。”

记者:“就在这一点上双方是很难一致的?”

高宝金:“当然这是少数,因为五千户人家,不可能都,有的人脑子别住了,你怎么说也,做了一百多次工作也转不过来,这么个情况。”

九点,潘蓉家的大门被推土机凿开,拆迁人员进入楼内,要把潘蓉一家清除出楼房实施拆迁,但是由于潘蓉家里一二层用于出租,三四层还有一个防盗门,所以拆迁人员到了三层以后没法上楼,双方隔着门开始叫喊,地面的人开始向四楼扔石块。气氛也变得越来越紧张。9点15分,挖土机开始凿房屋的外墙,楼下的阳台被机器手拍断,部分墙壁开裂并且倾斜。

潘蓉:“当时他们拍我们的围墙,拍我们墙的时候,我先生就开始跟我说,不行了,要阻止他们,然后就给他们扔汽油瓶的。”

潘蓉站在顶楼的阳台上,要求拆迁方提供法院文书。但是这个做法对于阻止强制拆迁的进行并不奏效。潘蓉和他的先生张其龙开始扔掷自制的汽油瓶。事实上,潘荣也知道,自己的这一做法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相关的条款。对于自己当初做出如此疯狂而且不理性的举动,潘荣坦言当时自己心里是非常害怕的。

潘蓉:“就是很紧张,我也很害怕了,我上去的时候还喝了大半杯的,我们家不是有那个酒,喝了大半杯的威士忌,我想壮一下自己的胆,壮着胆子上去的。”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当时任闵行区虹桥枢纽动迁指挥部的主任,金至今他仍然记得现场的情景。

记者:“当时丢汽油瓶的时候,这边有没有害怕?”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没有害怕。”

记者:“有车什么的,下面不怕得下来?”

吴仲权:“这个没有的,我们安全工作做好的,他把扔在我们好像那个抓斗机上。”

吴仲权告诉记者,当潘荣扔下汽油瓶的时候,现场的拆迁人员始终保持克制的态度,他们完全可以对潘荣取更加严厉的反制措施,但是当时他们并没有取任何过激的手段。

吴仲权:“这种事情呢怎么说呢,反正现在好象各地这样的情况都发生,但是我们还是,是这个情况,后来因为他用烧煤气,涉及到一个治安问题,所以说作为治安问题来处理。”

就像华漕镇副镇长高宝金所说的那样,几乎每一家强制拆迁户都用《物权法》与拆迁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峙。这两部法律法规为什么会打起架来呢?

是啊,潘蓉扔汽油瓶的举动,按她自己的说法,确实是非常疯狂,非常不理性,也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法规。那么她的汽油瓶能够阻止得了这次强制拆迁吗? 强制拆迁,暴力反击,责任与谁? 前面我们看到,潘蓉之所以通过暴力手段来抗拒拆迁,是因为拆迁方答应给他们的补偿,与市场价格差距巨大。

在多次协商和反映自己述求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行强制拆迁如期而至,潘蓉为了阻止拆迁,开始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的暴力手段来进行反击,但是这能阻止铲车的开进吗?

10点,投掷汽油瓶的活动仍然在继续,但是汽油瓶并不能阻止拆迁的进行。

上海市居民潘蓉:“一开始我们扔的时候是没有碰到他那个车嘛,然后那个车就退回去了,退回去了我想他们停止了,不行,他们叫来消防车,像打仗一样的。”

潘蓉事后回忆,她当天不论是在楼上喊话,还是投汽油瓶,都是一个目的就是希望能靠自己的力量让拆迁的机器停下来。觉得这样至少可以表明自己捍卫财产权的态度,并以此对抗拆迁方的侵权。

记者:“整个拆迁的面积有多大?”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17平方公里。”

记者:“潘蓉的家在地图上哪里?”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在这里。”

吴仲权,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的主任,当时是闵行区动迁指挥部的一把手。潘蓉家执行强制拆迁他也在现场。他说,整个虹桥枢纽工程土地拆迁面积高达2万5千亩,涉及到的农户有5000多户,企业2100多家。他坦言,在他工作的过程当中,拆迁户特别是强制拆迁户向他提出最多的问题就是指责区的强拆侵权,这让他频繁遭遇激烈矛盾。

吴仲权:“他们自己觉得好象你们是不按法治来做,好象你们强迁来做,那么这个项目上真正强制动迁的是有的,一共有,到现在为止一共是27家。”

并不只是吴仲权遇到这样的难题,华漕镇的高宝金也屡屡遇到激烈的矛盾冲突。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副镇长高宝金:“动迁那不得了,我的车子都给人家砸了两次了,肯定有部分人对你不满意了,要是有1%的人,那里面的人就不得了了,你说对不对这个数字,因为人家不认识,其他领导干部他不认识的,就我认识的,都从小一起长大的,何况我在搞动迁这个工作,这个难度很大很大的。”

强行拆迁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说涉及侵权呢?

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么一个怪现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说各的话。”

王克健,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7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0多名律师致信院,提出由于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矛盾,本着下位的行政条例要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的原则,提请院要修订或者废止现行的《城市管理条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这个案例只不过是对抗激烈了一点,其实城市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问题实质完全是我们立法体系方面的一个问题,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师指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克健:“他手里拿着土地使用权证,他拿着房屋产权证,在我的权证在手的情况下,在你那个登记薄上依然登记我是产权人的情况下,我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你怎么就来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护权利了嘛,我这有权证,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你怎么不保护,这时候老百姓肯定问了,你那个拆迁许可证,难道比我房产证的权利还大。”

那么要征收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呢?《物权法》第42条对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王克健:“大家注意,这应当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审查过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迁,征收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你征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征收去了属于你的,所有权变成你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远不存在强制拆除。”

王律师强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给与了足额补偿之后,要将财产的产权变更到名下才能实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初,为保证旧城改造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了高效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推出,这一条例就与之后实行的两部法律产生了矛盾。

王克健:“那么当你拿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去拆别人《物权法》保护物权的时候,使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一种侵权。”

王律师的这一番阐释是不是的确符合物权法订立的原则呢?《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肯定了王律师的说法。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物权法》在这个上头已经明确指出来了,你这个征地拆迁首先是方面的责任,因为你要为了一个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的结果实际上是消灭了民法上的另一个合法权利了,那你这个拆迁人,他是一个公司,他是一个企业,他哪有权利去消灭一个别人的一个权利。”

在王律师看来,从现象上看是像潘蓉这样的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发生的激烈冲突,实际上它反映出来的实质是两部法律和条例之间的冲突。

潘蓉:“消防车来了嘛,然后消防车的那个人就开始冲我嘛,用水枪冲,消防车来以后那个车又上来了呀,上来以后,我们又急了嘛,急了又把瓶子扔下去,扔下去的时候,他就开始为这个车灭火,为这个车灭火,灭火了以后就开始喷我们。”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现实版“大战”该如何解决?

潘蓉告诉我们,她和丈夫张龙其都是新西兰国籍,如果依照新西兰的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迁,先是给出一个评估价格,如业主觉得不公道,会出钱,让你到市场上随机挑选两个权威的评估机构,选择平均评估价格支付。

可是在国内,《物权法》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矛盾,却在现实中演绎成了潘蓉夫妇与拆迁方的对立。两个人的汽油瓶保卫战最终能让铲车停下来么?再来看看的结局。

潘蓉:“喷了我以后我就退出去了嘛,退回房子里换了衣服,再到楼上去,但是那时候我的儿子就在那里哭了,因为他在三楼,他拍的就是他脚下的二楼,他肯定最清楚,就是那种房子的震动,他感觉到了,他哭了在里面,就哇哇哭,又哭又叫。”

儿子的哭闹让潘蓉放弃了阻挠强制拆迁的行为。房屋最终被推平了。至今回忆起这一段经历的时候,潘蓉也觉得,这样疯狂的举动简直就像是做了一场梦。因为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手段来抗拒拆迁,事后潘蓉的丈夫张其龙被判妨碍公务罪。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副镇长高宝金:“刑事案件,因为强迁合法的,你跟对抗,那肯定触犯了法律,那肯定要处理的。”

导致潘蓉始终不能和拆迁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原因就是拆迁的赔偿过低,那么这样的补偿办法究竟是如何制订出来的呢?虹桥机场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这个方案是由闵行区的各相关部门开会决定的。记者仔细研究了虹桥枢纽的补偿方案,对于赔偿方面,该方案使用的是该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作为赔偿标准,然而建设部在2004年就曾经明文规定,地方使用土地权基价的做法与《拆迁案管理条例》规定的以市场评估作为赔偿依据是不相符的。

记者:“你觉得这个是市场价格评估吗?”

吴仲权:“应该说带市场。”

记者在闵行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公司签订的土地拆迁大包干协议当中看到,建设公司委托给区的征地款是每亩地130万元,整个虹桥机场的拆迁总费用高达148亿元。但是补贴到农民手中的征地款是每亩地38万元。那么每亩地余下的100万元费用是由取得了?对于记者的疑问,吴仲权认为,闵行区虹桥枢纽这个地块,是在的改扩建消息出来以后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获得的土地增值价值也不应该由群众取得。

吴仲权:“它主要是靠了虹桥交通枢纽这个建设,那么这个建设不是你群众本来有的,是因为虹桥交通枢纽投资了一千个亿,是带动了区域周边的房价。”

深入了解上海这起拆迁,我们发现围绕拆迁补偿、拆迁程序到底是按什么样的法规标准来执行?、业主和法律界人士,各有各的说法。问题的根源也不难理解,就是《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宪法》修正案13条各有各的说法,当事方都认为自己理直气壮。

两年前,《物权法》出台的时候,人们就寄希望于它能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避免再出现最牛的情况。可为什么两年后还存在这种法律法规彼此打架的情况,我们也访了《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

记者:“我们在之前就了解到,在《物权法》出台的时候,当时就曾经提到过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那么有关拆迁和征地的条例也会进行修订,但是为什么在之后我们没有看到具体的修订的条文出来呢?”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你谈到一个核心的问题了,当时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们实际上就开始这两个条例的修订工作,原来要预定就说再2007年的3月份修订颁布了《物权法》,然后到10月1号,2007年10月1号生效的时候,这两个条例就应该颁布出来。”

记者:“新的这个修正以后的条例应该颁布出来?”

孙宪忠:“要修正出来,这两个条例也要颁布出来同时生效,但是后来这个工作压力太大,从院、从上头,我们做了很多调查工作,我们也参加这个工作,后来也是因为压力太大一下子没有颁布出来。”

记者:“主要是因为什么样的压力,什么方面的压力?”

孙宪忠:“因为一些地方反对,他们认为原来征地拆迁就是我们就躲在后面,这个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进行法律上的协商,我们躲在后面给他们做中介人,但是实际上经营土地是,出让土地、征收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是很乐意干的事情,收取的高额出让金,它又躲在后头,把矛盾的交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个做法从法理上是不妥当的,这个障碍就在这里,上海最高一亩地是30万块钱,你看就是同样这一块地,它给农民30万块钱,给农民30万块钱,然后交给,然后再交给企业就一百万,从中赚70万,就是叫做第二财政,就给拿去了。”

半小时观察:警惕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法律法规

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像潘蓉这样的业主拿着《物权法》却扛不过《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挡不住强制拆迁的车轮?孙宪忠为我们揭开了一个已经不是秘密的秘密。在这场法律和法规之争的背后,隐藏着一场利益之争,面对靠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地方,势单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权法》实际上是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没有任何威力。潘蓉夫妇面对强制拆迁用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暴力手段,有关部门也对她们进行了相应处罚,但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他们的无奈。几千年前,孟子就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国家管理者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总书记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体制,只有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可能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动力,中国经济才能有长远未来。

外国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的典型案例以及知名学者的观点,最好有直接的外文观点资料说明

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不但侵害了公司利益,败坏了风气,而且违章操作,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给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带来威胁。为了加强成品油在运输、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安全和数质量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油品,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反偷盗油工作,安全、零管、仓储以及运输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支持,取重点防范和明查暗访相结合,使反偷盗油工作成绩斐然,效果显著。

同时,国家对油品盗窃行为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以往对偷盗油品犯罪行为一般是依照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定罪量刑。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大了对破坏性偷盗油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即破坏性偷盗油品将有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量刑,最高刑罚可判处。

现结合我司和兄弟公司开展的反偷盗油工作中发现的偷盗成品油的渠道以及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打击的趋势试论如下:

一、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的主要渠道和用的手段

(一)通过油库渠道偷盗成品油

1、流量计铅封管理不严,被个别不法人员利用,从中盗油以获取非法利益。

2、少数油库员工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偷盗油品,非法修改油库发油微机数据库数据,以达到偷盗油品的犯罪目的。

3、油库员工与承运方相互勾结,在进货验收数据上弄虚作,虚增验收数量,将多出的油品留在承运方的运输容器中,由承运方处理后共同分赃。

(二)通过油品二次配送运输渠道偷盗成品油

1.改变油罐车油罐结构,将计量孔改造成可旋转型,并在罐底部凿一凹槽,出库计量时旋转至高处下尺点,偷油后旋至凹处,油高虚足,到加油站计量时蒙混过关;

2.在油罐车罐体上用比较隐蔽的办法连接暗管到自用油箱,以达到偷盗目的;

3.油罐车的油罐内另外设置暗仓并加一小球阀,装油时暗仓下部小球阀关闭,暗仓从上部开口处将油品装满,到加油站计量验收时总油量足够,卸油后暗仓油品无法卸下,驾驶员返程时途中再将截流的油品自行卸出盗卖;

4.在油罐车呼吸阀处改造,进行外形伪装,实际上可容易拆下,用小软管抽油;

5.油罐车装油孔在法兰处切开,做成很隐蔽可活动型,装油口铅封后,将法兰连盖抬起,铅封不被破坏即可盗油;

6.入库装油时,在油罐车计量下尺点加垫片,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并将垫片取出,验收时虚增计量高度;

7. 在油罐车油罐中放下海绵,吸油后卸不下,返程时将海绵中油品挤出;

8.与油库计量员勾结,将铅封条不封,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再打上铅封,到加油站后计量员很难发现油品途中已被偷盗;

9.与加油站计量员勾结,中途剪下铅封,偷盗油品后加油站计量员默认验收合格,共同分赃。

(三)通过加油站渠道偷盗成品油

1.相关工作人员对卸油工作不认真,卸油后不验仓,造成油罐车余油未卸净,油罐车驾驶员返程途中进行销赃;

2. 相关工作人员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卸油时故意不卸净,由驾驶员进行销赃后,共同分赃;

3.油罐车到站后,为观看水杂情况,从罐车底部放油观察后的油品故意不回罐,进行销赃;

4.个别加油站帐,虚报损耗,并与油罐车驾驶员内外勾结,合伙作案;

5.个别油罐车型卸油时,如果气压不足,会提前关闭紧急切断阀,在加油站又未验仓的情况下,造成油品未卸净,驾驶员返程中进行销赃;

6.对回罐油管理不善,将回罐油窃为己有(私卖、私用等)后,在帐表上仍作回罐处理,使油品损耗增大;

二、国家对偷盗油品犯罪量刑标准

(一)对偷盗油品责任人的处理

根据偷盗成品油责任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用的犯罪手段以及在其公司的任职情况,应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刑罚。

1、对偷盗油品责任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因此,对偷盗油品的责任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对初次小额偷盗油品的责任人,其涉案金额不满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也可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多次(三次以上)小额偷盗油品的责任人,不论累计涉案金额多少、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盗油品涉案金额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追诉标准的责任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偷盗油品责任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对危及公共安全,以破坏性手段偷盗油品的责任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该解释于2007年1月19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涉油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为严厉有效地惩治涉油刑事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1、哪些偷盗油品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根据该解释第一的规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2、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但尚未造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且造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相关案例

1、 2007年 7月27日,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在山东省东营市一审公开宣判,两名主犯被一审法院判处。

此外,涉及该案的其他3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在这起海底盗油案中,胜利油田海底输油管道被非法打孔,盗走原油10吨,原油同时大量泄漏,造成附近海域严重污染。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近4亿元。 审判机关对该案案犯课以上述重刑,并在案发地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公判大会。

2、2001年10月23日至2003年2月期间,李世生、管有聚、陈茂宽、王相伟伙同他人分别在滑县、濮阳市、新乡市小冀镇等地的中洛石油管道上打孔盗窃原油37起437.4吨,造成原油损失、抢修费、污染赔偿费以及管道疏通等费用337.4万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李世生等4人的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遂判处罪犯李世生、管有聚、陈茂宽、王相伟。四罪犯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判处4名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2006年7月27日上午9点,震惊全国的兰成渝输油管道“12?19”打孔盗油案,在四川省广元市落下终审帷幕。

在8名案犯组成的犯罪团伙中,主犯丁汉勤和罗兴国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文杰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其余5名案犯分别被处以4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2007年12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我省石油销售企业油罐车驾驶员盗窃油品案下达了刑事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照、陈文清、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均为福建实华石油运输公司泉州分公司油罐车驾驶员。被告人李照、陈文清用在油罐车的罐体内部安装一个圆柱罐体,而后在油料运输过程中,通过在罐体下方安装活塞开关控制油品流出手段盗窃油品,后将所窃油品卖给陈国乾和被告人熊美林。被告人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在油料运输过程中,用私自设法拉开油罐车上的铅封的手段窃取油品,后将所窃油品卖给被告人熊美林。被告人熊美林明知油品是盗窃所得,仍购买。为此泉州鲤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照、陈文清、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属数额较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至5000元;被告人熊美林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自驾游一般要准备什么

我找了一些国外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案供参考。当然这些未必可以作为问题直接的答案,因为各国的国情差别还是比较客观的。

案例一:日本的钉字户

世界上最牛的“”或许在日本。因为居民不肯搬迁,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1号跑道拖延十几年才完成,2号跑道无法修到规定长度屡发起降险情,3号跑道至今还在图纸上不能动工。

2006年11月24日,在日本内阁经济财政会议上,首相表示希望机场可以24小时运作,夜间也能起降。很快就有媒体评论说,这将进一步打击成田机场的地位(东京有成田、羽田两个机场)。

成田机场是无法提供夜间起降服务的,因为根据和机场内几户居民的协议,夜间禁止起降,以免影响到这几个“”的休息。

这几户人家就住在机场里面,他们已经与和机场斗争了40年。很多居民都已经搬迁了,只剩下他们坚守在这里。热田家就住在规划中的3号跑道上,这条跑道一直不能动工。热田在一本书中说:“虽然他们把百姓像虫子一样对待,但我在心情上并没有输,只要我和我的爷爷住在这里,成田机场就决不会完工。”

成田机场位于东京东北的成田市三里镇,是日本最重要的国际机场。1966年,日本在新东京国际机场的几个选址都遭到强烈反对后,忽然决定建在这里,当地居民强烈抗议,发起“一坪地主运动”,很多业主将自己家的土地以一坪(约3.3平方米)为单位出售,以大量增加土地拥有者,让谈判对象剧增,收地艰难。运动持续了5年,11年凭借《土地征用法》,用强制手段征得足够土地,13年建成了1号跑道和机场配套设施。

剩下的“”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起很高的铁塔,妨碍飞机起降,当局只好继续谈判同时施压,成田机场18年3月30日终于启用。

在整个斗争期间,居民和警察都有伤亡。鲜血让当局更加谨慎,承诺不再强行动用《土地征用法》,而2号跑道也就一直未能动工。

1999年,迫于2002年世界杯在日本举办的压力,当局必须修建2号跑道,于是放弃谈不下来的地皮,避开“”地皮,转而向北修建跑道,并于2002年完工。但这条原定2500米的跑道只修了2018米,一些大型客机无法起降。

2005年1月11日,当局和2号跑道南端的7户人家重新开始谈判,希望能买到他们的地以便把跑道延长到足够的长度。居民拒绝做出妥协。4月30日,日本国土交通大臣日北侧一雄宣布,“如果居民还是不同意收购土地,我们就向北侧延长,今后不再进行用地谈判。”日本媒体一时笑谈“北侧说跑道向北侧延长”。7月15日,当局最终决定放弃谈判,跑道向北延伸。预计2010年可以完成。

1966年日本给成田机场的建设预算为1350亿日元,后来实际上的花费十倍于这个数目。多年斗争中13人为之丧命。

案例二:华盛顿的””:斯普瑞格思夫妇

在美国华盛顿的马塞诸塞大街上,有一片机器轰鸣的繁忙建筑工地,大批工人在那里忙碌,地基已经有四五层楼深,建成后的大楼的宣传画就张贴在工地周围,一幢现代化的大厦正在拔地而起。

但在建筑工地的中央却有一栋陈旧的小楼,与即将建设的大楼极不协调,小楼的三面都被建筑工地包围,深深的建筑地基使小楼看上去像空中楼阁一样摇摇欲坠。过路的行人常常都会住脚观看这一奇景,且窃窃议论。

小楼前,几乎每天都会开来一辆小白车,车里走出的正是这栋小楼的主人斯普瑞格思先生,一个默默无闻的建筑设计师,小楼就是他的事务所,斯普瑞格思先生按时到小楼里上下班,任凭周围的喧哗,斯普瑞格思先生稳坐钓鱼台。

他住在华盛顿的马萨诸塞大街,24年前化15万美金买了一幢小楼,3年前市价涨到了30万,正好遇到一个开发商把这片地圈了起来修摩天楼,其它邻居都高兴地搬走了,唯独他不搬,开发商最后一咬牙开出了300万的高价来买,他不为所动,却提出钱可以不涨,只要让他加入这家开发商的建筑设计队伍,因为斯普瑞格老哥本身就是一个建筑设计师。

可惜他只是一个不入流的设计师,没被看上,开发商后来就不做他的工作了,修改了设计方案,在他家那幢小楼的上面和其它三面挖起了建筑深沟,盖起了摩天楼,不过仍小心翼翼地用很多支架撑住斯普瑞格的家免得倒掉,否则将是一宗大官司。这成为华盛顿一道风景。

案例三:英国”最牛”

据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一位83岁的老妇成了英国最有名气的“”:任凭房地产开发商威逼利诱,她就是拒绝从她出生的小屋搬出,眼看着周围建设的豪华公寓把她的小屋淹没,她就是不为所动。

这位老妇名叫吉恩·泰勒,房地产开发商多次劝她搬走,而且多次承诺按市场价赔偿她所有财产,还让她搬进一套新公寓。但都被她一口回绝,她不愿离开她的三间小破屋。泰勒一家在布里斯托尔市贝德敏斯特村的这所房子里居住了125年,因此,她表示绝对不会从她这一辈起离开这里。

泰勒以前是一名工厂女工,她告诉开发商:“你们唯一能让我离开家的时候就是抬出我棺材的时候。”目前,泰勒的房子位于一个5英亩建筑工地的中央,这个建筑工地即将建成价值7700万英镑的公寓房。她说:“以前这里是一个和平温馨的居住环境,但是,现在这里成了人间地狱。我讨厌在这里生活,因为建筑工程影响我的生活。他们按当前的市场价买我的房子,但是我为什么要因为他们离开自己的家呢,我想在我去世的时候,我能躺在自己的家里。”

坐落在鹅卵石街道尽头的这所房子,现在价值20万英镑,房子曾经作为工匠屋建于1780年,仍然保持原有的装饰。泰勒是两个孩子的母亲,成为寡妇已经29年了,她和她的5个姐妹在这里长大。1945年她在这个房间里举办了她的婚宴。

泰勒说:“非常吵闹,重型卡车从我门前开过,太可怕了!从窗户看到的除了公寓还是公寓。”她的女儿,54岁的希拉表示,建筑工地影响了她母亲的健康。

负责房地产开发的董事长杰拉尔德说:“我们拜访过她,愿意支付她一笔钱,让她离开这里,因为我们考虑过建筑环境会影响她的健康,但是,她就是不走。”

案例四:德国的

威廉一世,号称“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后来在法国巴黎的凡尔赛官镜厅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他的助手就是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现在德国街头还有他骑着青铜战马的塑像。

当年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用伟人们惯有的动作,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正欲掐腰感慨江山如此多娇,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扫兴。但他毕竟还是爱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房。

不料,这个磨坊主觉悟非常低,丝毫不顾全大局;心里只有小家,没有大家,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形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表示组织的关怀,警告威胁领袖安全,影响伟大祖国形象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要知道这里可是一个国家的门面,来这儿的国际友人多极了,100多年以后波茨坦公告都是在这里签的。可这个老汉始终软硬不吃。

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终于威廉“龙颜”震怒,派警卫人员把磨坊给拆了。

有趣的是,这个拆迁时倒很配合,展现了良好的绅士风度,好像一点都不担心,既没有哭天喊地,满地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要自焚。他袖手站在一边,嘴里叽叽咕咕:别看你是一国首脑,我德国尚有法院在,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

第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诉讼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重新把那磨房盖起来,以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威廉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本来是想办件好事,现在比窦娥还要冤。而那个刁民此时躺在他的小磨坊里,一边数钞票,一边偷着乐,压根就用不着冒被遣送拘留的危险,也不担心什么打击报复,秋后算账,从此以后不管什么国际友人来访,他天天心安理得磨他的面粉。

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房主都“驾崩”了,轮到小磨房主想进城,希望把磨房给卖了,不由想起了那个老买主,但他不知第二代***对这个磨房感不感兴趣,就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期期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我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历经了多少个统治者,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的信念,仍像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这个故事对今天的中国人来说,也许像是一个遥远的童话!

求女性犯罪案例~

自驾游所带物品清单: ?行车用品:备胎(二条),20L油桶,拖车绳,充气泵,电瓶线,工兵锹,机油,机滤、空滤,车用保险丝,防冻液,折叠水桶,备用导航仪,502及哥俩好胶,胎压表,军刀,尼龙绳。

野营用品:防潮垫、睡袋各2套,护膝,手电(2个,均系强光),打火机(高原上打火机打火困难),火柴,汽炉,气罐(5个),指南针(军用),海拔计。

证件证照:,护照,驾驶证,行驶证,边防证(到珠峰),保险单,车辆说明书,地图册三套(不同版本)。

医药用品:红景天,红牛等功能性饮料,抗菌药,止泻药,止咳药,云南白药,板蓝根冲剂,腰贴及头颈药膏喷剂,阿司匹林。

电器用品:导航GPS,笔记本电脑,上网卡,多头插座,移动硬盘,手台,手机两个,各类充电器,相机,镜头,滤镜。三脚架大小两个,摄影包2个,相机备用电池数枚,气吹,镜头纸,存储卡,数码伴侣,读卡器,电吹风。

个人用品:防寒衣物(冲锋衣,羽绒服等),洗漱用品,洗发液,剃须刀,太阳眼镜,防晒霜,游泳衣裤,护膝,帽子、头巾,手套,雨衣四套、户外鞋,一次性内裤,袜子、旅游鞋,备用车钥匙,书写笔,垃圾收纳袋,面巾纸,湿纸巾,贴身防潮袋,毛巾、防雨罩(3个),雨伞,大号防潮袋(2个),卫生纸,湿纸巾,对讲机,茶叶,足量的现金。分装用的密实袋。

常备食品:干粮可以带上游戏额巧克力,口香糖,薄荷糖,方便面,压缩饼干。也可以准备一台车载冰箱,把食品放在冰箱里可以长时间保存保鲜,可以带上很多食品、饮料之类的东西。暂时想到这些,自驾游一定要注意安全哦。

关于购车上体流程?

一,今年46岁的谢才萍原是地税局干部,2006年因参与被单位除名,谢才萍干脆走上大肆开设、聚众的道路。谢才萍涉黑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开设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罪,行贿罪,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8项罪名。

二,陈巧娇和苏燕玲,分别是原佛山市口岸服务公司会计和出纳员。1996年至1998年间,她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为合谋作案难被发觉,便先后将公司存入银行的部分“小金库”款项所收取的利息,和公司饭堂返还的周转金共46692元均分占为己有。另外,一唱一和的她俩还先后18次共同挪用公款14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各获非法利益84214.75元。

案发后,陈巧娇和苏燕玲的家属分别为其向检察机关退赔人民币4561.46元和407688.58元,用于退赔各自贪污所得23346元、各自案发时尚未归还的挪用的公款30万元及各自非法所得84214.75元(余款在判决后已发还她俩)。佛山市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陈巧娇有期徒刑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苏燕玲有期徒刑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任雪,1 4年出生,河北石家庄人.1993年因感情纠纷将社会青年赵xx杀死,并碎尸,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据说是感情出现问题).案发后任雪很快被捕,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判决其,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任雪提出上诉,1993年7月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周后,任雪被执行.其档案可参见”冀高刑字1993第654号”.

求一篇<<商标法>>案例分析

第一步 选车:根据自己的需求挑选一辆适合的汽车,选好销售公司。

第二步 交付车款:

A.全款购车:交车款

需提供证件:车商

提供:“汽车销售”、“车辆保修手册”、“车辆使用说明书”。

车商可以代办:缴纳购置费、保险、车船使用税、上牌等手续。

B、定金购车:交定金—签订《定购合同》—交全款

注意:交付定金后如果退车,车商将不予退还定金;车商不愿交车或者不能按《定购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车,你可以要求车商双倍返还定金。办好定金手续后,等车商的现车来后,你需要交清全部车款,再提车.

C、按揭购车 :交首付款—签合同—银行审批—银行放贷—办理牌照—办理还贷手续

需提供证件:、户口本、住房证明、收入证明、二张一寸照片。(已婚:配偶、结婚证)

消费购车程序 试算

第三步 的工商验证:持购车在各区工商局机动车市场管理所或汽车交易市场的代办点加盖工商验证章。需提供:购车、汽车出厂合格证明(合格证)、单位代码证或个人(进口车辆须提供海关证明,商检证明)。

第四步 办理保险:保险一定要在领取牌照之前办理,汽车交易市场都有保险公司代办机构,在购车时一起完成保险手续,可以省确以后的麻烦。

新车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被撞对方的修理费、医药费和财产损失费)

保险计算 车险办理指南

第五步 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在市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集管理处办理,一般汽车交易市场都有其办事机构。国产车为车款的10%,进口车为完税价格的10%。个人车辆用现金缴费,单位车辆可以用银行支票缴费。购置附加费计算公式:收费额 = 购车价款 / 1.17 × 10%

第六步 车船使用税:在附加费征稽处建档后,去所在地税务局缴纳车船使用税,领取“税”字牌。此项内容可以在购车环节中随时办理,但一般在汽车交易市场中有税务部门的办事机构,一次办完比较方便。 车船使用税简介

第七步 办理移动证:在领取正式牌照之前,只有办理了移动证车辆才能上路行驶,出京车辆则须到检测场验车并办理临时牌照方准许上路。移动证贴于所购新车的前挡风玻璃明显处。

办理地点:在各区县交通大队或其设在汽车交易市场的机构办理。

提供:车主证明或个人明、车辆来历证明。

流程:申请→业务领导岗审批→机动车查验岗验车→收费→牌证管理岗开具临时牌、移动证

第八步 验车:新车须到车辆检测场检验合格后才能领牌。验车场由车管所指定。检验合格填发由驻场民警签字的机动车登记表。检验项目有外观检验、车辆尾气检验等。在各区县交通大队指定的机动车检测厂进行。

需携带:车主个人、加盖工商验证章的购车、车辆合格证、等。(进口车还需出示商检书、进口单和车管所核发的准验单)

注意:去指定的汽车检测场验车时,要给新车加油添水,做好行车前检查,确保新车正常行驶,同时要注意初驶磨合状态,不可高速行驶。

第九步 领取牌照:验车后5个工作日到各区县车管所领取牌照。同时领取行驶证代办凭证。拍照准备办理行驶执照。领取车牌照、临时行车执照和“检”字牌。私车牌证须车主本人亲自前往,他人不能代领。

提供:购车原件及复印件、公车提供单位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私车提供车主、机动车验车表、购置附加费凭证、产品合格证、已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包括保险单正本、收据及保险卡)、单位购车的需交控办批件、合资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私营企业须提供工商局的控明。

收费:牌照费154元;上牌费500元/车;照相费40-70元/车;其他手续费。

新车上牌流程 北京购车上牌流程

第十步 交纳养路费:办完以上手续后,到车主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所交纳养路费。

养路费标准:轿车养路费为22元/月·座。

第十一步 备案:在各区县的交通大队或当地安委会办理新车备案手续。

注意:单位车辆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集体办理;个人车辆,车主有驾驶证的随驾驶证的登记备案一同办理,车主无驾驶证的到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地址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办理。黑色牌照车辆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

第十二步 办理车辆行驶证:在领取牌照的同一车管所办理,需携带的文件包括行驶证待办凭证、养路费缴纳凭证、安委会登记备案资料。

如果是异地购车的话:

,异地购车部分,一般存在在两种方式:(1)亲自过去购车底ssss店,这样的流程其实和本地购车是一样的,选定车型颜色,砍价,交钱,提车。这里就不做多的解释。就是有两点是需要注意的,一是smart和一般我们的国产车提车还有点区别,smart是进口车,在车辆交车之前,需要做个一PDI(意思不做详解了,好学童鞋的可以daidu一下)的检测,所以一般需要2-3个工作日才能提车,不过要是和销售顾问确认好的话,也可以让他在你灰过去前就给你提前安排好,这样可以节省时间。二是全国的奔驰系统都有一个很讨厌的规定,就是刷卡付款的话当天是提不了车的,因为规定必须到账以后才能开购车,开了财务才会放车,而当天刷卡,其实是第二天大概2点以后才当ssss的账上的,所以也请个人童鞋注意一下。所以如果想当天提车的话,唯一的办法就是所实时转账,这样款额才能及时到ssss的帐上,就能及时开出-提车。(2)异地付款,本地提车,这个流程其实是让广大童鞋最没底的方式,因为一般大家都会觉得人也没见,车也没见,店也没见,十几万就给你打过去,这也太不靠谱了。所以个人觉得,这个就要看你对你联系的销售顾问的信任程度了。我个人的话就出现过两次这种情况,一个是武汉的车友,一个是没蒙古的车友,都是我连人都没有见过,就把钱给我转来了,然后我负责把车给他拖过去,然后他在当地收车,一切顺利。所以在这里也感谢一下两位对我的信任。(这个好像有点广告的嫌疑,哈哈)所以说这个方式也不是不可行的,只是要注意一定要把相关的细节都确认好。二,本地上牌本分废话了那么久,终于说道重点。买车的时候,销售会把一下四样文件给你准备好:《关单》也就是进口货物证明书《商检单》《购车》一共四联《购车合同》文件齐全后,就可以进入上牌流程了。以下是详细的细节:

需要先准备好的东东:(必须!)(1)复印件n份,保险合同复印件2份,车架及发动机拓印件5份,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2)、买车的、保险合同、整车出厂合格证等所有东东的原件(3)小夹子(夹资料用)、胶水、笔、几张空白A4复印纸要点:1、反正是把能复印的多复印几份。后面的买税,买养路费,买年费都是需要的。否则就是1块一张喽。2、不清楚一定要多问,否则会走不少冤枉路滴。第一步:新车保险新车一定要先买保险,第二天就生效。平安或者太平洋,大公司保险会贵些,但是会规范些。自己选吧。注意要买“不计免赔额”。第二步:车辆购置附加税购置税费用:(约)裸车价/11.7 smart享受国家优惠,打75, 不过优惠车的话,国家对每款车型设有最低购置税限制,如:车价/11.7*0.75所得值>最低购置税值,则缴纳所得值 ; 车价/11.7*0.75<最低购置税,则缴纳最低购置税值。需要资料:第四联(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第三步:验车上牌1、刑侦:去咨询窗50块钱,先领表填表,在最里面的窗口吧。外面桌子上有样板。照抄一份。不过资料要填自己的。然后找穿蓝色衣服的工作人员让他帮你拓车架及发动机号。车架号比较好办,发动机号就麻烦了。因为比较烫,所以要一点技术。(车价号在后尾箱隔热垫掀开,隔热垫和盖板的链接夹角处。发动机号就比较困难,需趴下从车底往上看,在发动机上)拓号完毕工作人员要签字确认。然后,用回执在检测站领一张。然后就把单子交道刑侦窗口。等着警察叔叔给你刑侦。其实就是拿着手电看看你的号有没有改过的痕迹。警察叔叔搞完这个后会把你的单子交到领表的窗口,然后你拿着牌等着叫号。应该是要把你的这些数据登陆到网络上。查看一下。叫到号码。递上前面交钱的。拿回刑侦单子,走下一步啦。最可气的是数据登完网络后,要盖3个章。2、去检测站开车汽车检测站,拿着之前留着的拓号。完毕后到窗口领取4份表格(会给你一个号),只需要填写《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记住不要签名,然后将表格、复印件、第四联、购置税证副本、保险单首页复印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交给里边的MM,然后去交费窗费。然后凭交费单领取照片,把照片给你交资料的窗口,然后就等着他们把资料录入打印了,完毕后他们会叫号让你拿资料。3、上牌拿到检测站的资料后就去大厅选号了,这里先拿号送资料,然后等JC检查车,然后选号(可以选择网上选号和现场选号,深圳是这样的,其他地方我也不是很清楚)现场选的话接下来就等工作人员叫你选号了。选完后就去交车牌费。凭交费凭证回选号窗口领取《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俗称回执),工作人员通知拿行驶证具体时间。再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去固封处上车牌,上好牌后再去照相处照相,这时照的照片是用于行驶证上的。之后按工作人员告知的时间领取《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四步:第五步:购置税建档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行驶证拿到购置办,将、完税证明和行驶证的复印件交给工作人员,在完税证明上盖上“已建档”的章。至此,所有的上牌流程就算完毕了。因为地区不同,可能在细节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大体流程是一样的。有需要的童鞋可以研读一下。最后,提醒大家一下,上牌个人觉得比较复杂,所以交大家一个无比简单的方法,就是去找万能的黄牛。费用更具各地行情,大概是100-500不等,方便,快捷,收费合理,关键是省事。不知道其他地方,反正深圳的黄牛还是挺有职业素养的,速度很快,半天倒一天就能搞定,2-3天就能把所有的一切都能给你搞定,比我们公司的上牌员快多了。所以以后再有考虑异地购车,本地上牌的童鞋们就可以参考以上的内容了。

给你一个03年的案子,分析的挺好,凑合着看吧。

案例:(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6286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

[案情摘要]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株式会社)与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亚辰伟业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过管辖权异议程序,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起诉称:原告在与汽车相关的领域拥有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但原告发现被告亚辰伟业中心在北京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由被告吉利公司制造的带有图形标识和“丰田”、“TOYOTA”商标的汽车产品。被告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汽车前脸、轮胎、方向盘、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在销售涉案美日汽车时使用“美日汽车 丰田动力”、“丰田8A发动机”、“技术参数:TOYOTA8A”等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带有上述侵权标识的产品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TOYOT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920 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二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 000元,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吉利公司答辩称: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注册商标客观上不近似,两个图形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图形基本结构上、视觉效果上完全不同;美日汽车与丰田汽车有不同的市场定位,基于相关公众在选购汽车这一高档消费品时的慎重态度以及在购车时考虑的价格、质量、外观、品牌等主要因素,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事实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例相关公众把美日汽车混淆成丰田汽车的情况出现,被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有自己的品牌战略,没有实施任何虚宣传,对美日汽车所使用的8A发动机的宣传是真实、准确和符合商业惯例的,原告指控被告不当使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的文字及图形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答辩称: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权且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被告销售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被告在销售美日汽车时没有作引人误解的虚宣传,只是向购车人如实说明美日汽车的发动机情况,有关“TOYOTA”8A发动机的表述不构成侵权;8A发动机是原告与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丰田8A发动机是天津丰田公司冠予的称谓并对外使用的;天津丰田8A发动机不会被误认为日本原装发动机。第二,被告销售美日汽车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被告是依法登记的具有小汽车销售资格的企业,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三类证据材料,第一类为证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权属方面的证据材料:第二类为证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第三类为证明被告吉利公司、亚辰伟业中心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材料。

被告吉利公司及被告亚辰伟业中心为证明其抗辩主张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查明之案件事实]: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于1937年8月27日在日本注册成立,以经营汽车制造为主。1990年3月10日,其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丰田图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514114,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3月9日;1989年12月10日,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丰田”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506683,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9日;1980年1月20日,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TOYOTA”两种不同字体的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9类:汽车和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135092和135095,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1月19日。丰田株式会社在其制造的各款型汽车的车头、车尾等处均镶嵌有丰田图形标志。

被告吉利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7日,其由原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吉利集团临海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设立,原三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新设立的吉利公司继承。吉利公司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汽车(含吉利美日轿车、吉利美日系列客车)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的制造和经营。

美日文字和图形商标于1996年5月7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摩托车,商标注册号为836611,有效期至2006年5月6日,商标注册人为黄岩市华田摩托车总厂。1998年6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4月29日和2001年1月11日,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两种美日图形商标,申请号为1621886和1757344,申请使用商品均为汽车、农用运输车、运货车、陆地车辆发动机、汽车(车辆)、汽车、汽车车身、摩托车、轻型客车。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别于2001年5月21日及2002年1月28日进行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吉利公司使用上述已注册和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

被告吉利公司前身之一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MR6370A型美日汽车的车头正面、车尾、方向盘和车轮轴外面均镶嵌有美日图形商标。该车型的使用说明书(2000年5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MR6370A型轻型客车”“分别配装我公司生产的MQ479Q型和丰田汽车公司生产的8A-FE四缸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该车型的使用说明书(2001年10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A1、MR6370A1豪华型客车”、“分别装配我公司生产的MQ479Q型和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型四缸闭环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在该车型的宣传画册中表明该车的发动机为“TOYOTA”8A(8A-FE),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日《北京晚报》上刊登的宣传广告中含有“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

天津丰田公司系丰田株式会社与中国天津汽车工业总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丰田株式会社向天津丰田公司独家转让8A-FE发动机产品技术。2000年1月5日,吉利公司与天津丰田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津丰田公司向吉利公司供应8A-FE汽油机。2000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供货状态协议书》,约定天津丰田公司以协议约定的整机状态及随机附件、包装为准向吉利公司提供8A型汽油机,作为吉利公司制造的轻型客车的动力。吉利公司制造的涉案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的分电器、发电机和调整带速的皮带上均标有“TOYOTA”商标,发动机的侧面标有:8A型汽油机,天津丰田公司,TTME及天津丰田公司的双环型图形商标。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经营范围主要为销售汽车(含小轿车)、汽车配件、润滑油等。2001年1月11日,亚辰伟业中心与吉利公司前身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美日汽车销售合同,亚辰伟业中心作为美日MR6370A汽车在北京地区独家经销单位,该合同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亚辰伟业中心销售了涉案美日汽车,其在宣传时使用了“丰田8A-FE电喷发动机”、“美日汽车搭载TOYOTA-8A引擎”字样。

涉案丰田图形商标外部为椭圆型,内部为一横向椭圆与纵向椭圆的组合,呈“TOYOTA”的第一个字母“T”形,内部线条比外部线条粗重,原告在丰田汽车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为内外部线条粗细一致,颜色为单一金属色;涉案美日图形商标外部为椭圆型,内部中间为一条横向弧线,四条纵向弧线,内外部线条粗细相同,颜色为单一金属色。

另,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日本于1899年7月15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争议焦点]被告吉利公司使用涉案美日图形商标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吉利公司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丰田”及“TOYOT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涉案美日汽车以及在销售过程中所实施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法院判决] 驳回(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原告在中国取得之商标权应受保护。中国和日本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案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在日本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请求依据中国法律保护其合法取得的商标权及制止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针对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商标在中国经核准予以注册,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上述注册商标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修改后的《商标法》(2001)的适用。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修正,并于2001年12月1日起生效。鉴于该案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修正生效日前,并延续至商标法修正生效日后,因此,应适用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

被告吉利公司美日图形商标是否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相近似,且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及其来源。本案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所使用的汽车产品与原告丰田图形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根据我国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本案涉案产品为汽车,与其相关的消费者应指汽车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与其相关的经营者应指经销、提供汽车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因此,本案中,相关公众应指汽车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以及经销或提供汽车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上述消费者包括有购买的潜在消费者、正在实施购买行为的消费者、购买后的消费者和使用者,相对而言,汽车应属高价位商品,他们对于所购买或所使用的汽车的品牌、性能、价格、制造厂商,一般都要进行较为仔细的了解,购买前会在相同或不同档次的汽车品牌之间进行充分的比对和反复的选择,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购买后通过对汽车的使用、保养、维修等,能够进一步加深对该汽车品牌和制造厂商的认识和了解,并能够持续关注该品牌汽车的后续系列品牌的产品;上述经营者往往对所经营的汽车品牌有一定的熟知程度和较高水平的认识,并能够对不同品牌的汽车产品和制造厂商加以区别,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

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外部轮廓虽同为椭圆型,但前者椭圆型内部由三条弧线组成,内部线条粗重,外部线条轻细,内部横、纵两个椭圆造型突出,整体结构简约;后者椭圆型内部由五条弧线组成,内外部线条粗细一致,且内外部线条组合呈“美”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M”与汉字“日”的艺术变形,整体结构相对复杂。将二者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

实践中,因丰田株式会社对丰田图形商标较长时间的使用及其对该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所取的有效的市场经营行为,使得丰田图形商标作为丰田汽车的标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但是对于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来说,由于对涉案汽车产品的外在形状、配置、性能和是否源自中国本土、外国或合资企业等主要方面具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和认知水平,并由于两个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市场定位、内涵、价格差别明显,因此,不会对美日图形商标所标识的美日汽车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丰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丰田汽车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综上,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涉案丰田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比对丰田图形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上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原告丰田株式会社指控被告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被告吉利公司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否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和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对涉案美日汽车发动机所具有的性能、来源进行说明,是向消费者介绍汽车产品配置的主要部件的技术、制造等来源情况,以便于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这种对汽车产品配置进行介绍或说明的方式是符合商业惯例的;吉利公司并未将“丰田”及“TOYOTA”文字作为涉案美日汽车的商品标识予以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在此不具有用来标识美日汽车产品和吉利公司的意义,未对“丰田”及“TOYOTA”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因此,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宣传。法律规定的虚宣传,是指故意散布与实际不相符合的信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吉利公司制造的涉案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系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8A型汽油机,而天津丰田公司作为丰田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合资公司,其制造8A型汽油机的技术系经丰田株式会社独家授权取得,因此,涉案8A型汽油机实为丰田株式会社提供技术,由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由此可见,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该行为显属不当。但是该行为的性质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宣传的程度,涉案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不会因此误认涉案美日汽车的发动机系自日本本土制造,且由于涉案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的影响,并不会造成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客观后果。吉利公司在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及其上述宣传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美日汽车或吉利公司与丰田汽车或丰田株式会社的误认或对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产生联想,亦未对原告相应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因此,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涉案美日汽车以及所实施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亚辰伟业中心作为涉案美日汽车的销售者,其销售汽车产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被告吉利公司之间存在正当的经营关系。其销售的涉案美日汽车是由吉利公司制造和提供的,其针对涉案美日汽车所作宣传的内容源于吉利公司,因此,基于认定吉利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亚辰伟业中心上述涉案行为亦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注册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驰名商标予以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就本案而言,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因为被告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汽车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判断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误导相关公众,以及该商标是否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因此,在该案中没有必要对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原告关于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也未获法院支持。

200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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